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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概况
童超
2003-07-22 03:57:18 阅读 次
《中国史研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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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魏晋南北朝史学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于本年十一月九日在成都正式成立。在学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讨论会上,与会代表提出论文七十篇,分别对魏晋南北朝肘期的民族关系、阶级关系和社会经济等重要专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本年度发表在全国报刊上的有关论文近二百篇,不仅在数量上较去年有所增加,而且在研究领域上有重要的开拓,显示出我国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仍保持着迅速提高的势头 一、社会经济史研究方面。本年在这一方面的论文,具有不少新的特色。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研究,论者的兴趣丝毫末减,不论是三国屯田制、西晋课田制、北魏均田制等课题,都推出了见解新颖、论据充实的力作。三国时期的曹魏屯田,过去论者一般认为具有军屯、民屯两种类型,似已成为定论。赵克尧、许道勋《略论曹魏的士家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一期)提出,除军屯、民屯外,曹魏还有士家屯田这种类型。士家屯田开创于汉献帝初平三年底或四年初,早于民屯与军屯的创立时间。它包括两种形式,设置政治中心的可称腹心地区的士家屯田,由地方州兵将领督领的可称为州郡领兵的士家屯田。赵、许的看法显然不同于把士家屯田归入军屯的传统观点。黄茂生《曹魏军屯究竟始于何年》(《学术月刊》第四期)不同意黎虎去年提出的看法,认为曹魏屯田并非始于兴平元年。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第三期),细分缕析地探讨了军屯制度的一些问题。对东吴屯田的探讨,主要有林志华的《东吴屯田制探略》(《安徽大学学报》第一期)与《孙吴在安徽的屯田》(《安徽史学》一九八四年第一期)两文。林志华认为,孙吴政权实行屯田的目的在于为大族们瓜分土地和劳动力提供条件。屯田制虽然也是以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屯田及屯田户实际上为各级将领所私有,成为豪族地主经济的一部分,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与屯田制相比较,三国时期自耕农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应当如何估计?过去论者对屯田制一般给予很高的评价,而对自耕农及其小土地所有制则缺乏足够的重视。黎虎《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二期)指出,屯田制对于稳定当时形势,克服群雄,形成三国鼎立局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就三国时期全部社会经济而言,其作用还是次要的,自耕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才是主要的。这是因为自耕农小块土地的总和多于屯田土地;自耕农仍是农民中的大多数,而屯田民相对来说是少数;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编户而不是屯田。 关于西晋课田制,史学界长期意见分歧,主要存在着税制说与田制说的争议。赵向群的《西晋课田法新议》(《西北师范学院学报》第四期)指出,税制说与田制说都有可疑之处。课田制既不是税制,也不是田制,而是与税制、田制有着密切关系的一项具体经营管理办法。课田制以人口与劳动作为管理重点,贯彻着“均政役”的改革精神,体现出因民之力以使民的原则。高志辛的《西晋课田研究的剖析》(《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也认为,西晋的课田制就是课佃,课佃就是政府督课佃者耕种政府经营的土地。曹魏屯田转变为西晋课田只是政府经营的公田内部的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涉及政府经营的公田以外的民田。 关于北朝均田制,本年发表的较重要的论文有刘枫的《李安世的均田疏和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历史条件和作用》(《郑州大学学报》第二期)、《北魏均田制中的经济思想》(《学术月刊》第八期)、武建国的《西魏大统十三年残卷与北魏均田制的有关问题》(《思想战线》第二期)等。刘枫认为,均田制在原则上承认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普及了土地私有权,具有保护大地主经济利益的经济思想。武建国认为,西魏大统十三年残卷所反映的应是元澄等人于熙平中修订过的北魏后期的均田令,用残卷来说明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或说明北魏肃宗熙平以前的均田制度都是不妥当的。 加强魏晋南北朝整个时期或某个发展阶段或某些部门的总体性研究,是本年社会经济史论文的一个突出特点。蒋福亚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地位述论》(《北京师院学报》第二期)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具备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两大经济文化高潮间的过渡时期,是第二次经济文化高潮的准备时期。柯友根的《试论十六国时期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三期)对十六国时期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了这样的基本估计: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但是从空间上来说,北方的广大地区,社会生产的破坏、恢复和发展是不平衡的,存在着差异性。不仅破坏程度有所不同,而且生产并非完全陷于停顿,局部地区还有一些发展。从时间上来说,综观全过程可以看出破坏后又逐渐恢复,逆转时也有曲折回升,停滞中仍有缓慢发展。所以总的来看,十六国时期的社会经济,破坏是严重的,恢复是曲折的,但总有缓慢的发展。徐明德的《公元三世纪江南经济考略》(《浙江学刊》第二期)与罗宗真的《六朝时期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江海学刊》第三期)对江南的开发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徐文认为,孙吴时期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当时人口兴旺,经济文化繁荣,是江南地区成为我国经济重心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罗文从人口增加、兴修水利、改进农业生产技术、发展工商业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江南开发的盛况,认为六朝时期由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这一划时代的转变,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朱子彦的《三国时代的造船业》(《复旦学报》第三期)探讨了三国造船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认为在当时是首屈一指的。 简修炜、夏毅辉的《南北朝的寺院地主经济初探》(《学术月刊》第一期)是一篇值得注意的经济史论文。作者认为,南北朝时,随着佛教的“国教化”,寺院开始大量占有和经营土地,才成为社会中的大土地占有者。寺院地主主要由寺院中的高级僧侣组成,高利贷资本成为寺院经济的一部分也是从南北朝开始的。 对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多年来论者注意不够。张泽咸的《魏晋北朝的徭役制度》(《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从役龄、恒役、运役、兵役、吏役、杂役等几方面,考察了魏晋北朝徭役制度的具体内容。他认为,由于广大人民连绵不断地反复斗争,最终导致了统治者变换各种封建徭役的征调办法,如服役年龄由混乱无章逐渐转变为有所限制,恒役、吏役和百工服役的期限逐渐有所减少,力役、兵役、吏役由长役无番逐渐过渡为轮番服役,后来甚至部分现役可以钱物折纳。 二、政治史研究方面。本年在政治制度、政治事件和法制等课题都有论文发表,尤其是关于政治制度的论文比去年明显增多。宋杰的《汉末三国时期的“质任”制度》(《北京师院学报》第一期)论述这一时期为了防备臣下反叛而拘押人质的“质任”制度。他认为,“质任”制度以曹魏最典型,它包括:征戍将领和州郡长官提供人质,对降将索取人质,军阀集团之间提供人质,少数民族向割据政权遣送人质。“质任”制度保证了地主政权对政治军事力量的控制,巩固了封建集权统治;对于兼并统—战争的胜利,社会分裂局面的结束,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它又存在着严重的弊病。周一良的《两晋南朝的清议》(《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考察了两晋南朝清议与中正的关系和南朝时清议的作用,认为自曹魏设立九品中正后,乡论清议的作用大为重要。但东晋以后,中正走向衰落,以至名存实亡,但清议内容的标准与权威性,士大夫之不得违犯清议,则南朝与两晋没有很大区别。皇帝利用清议以维护统治秩序,与中正发挥作用时也并无二致。张维训的《北魏官禄制度的确立及其对鲜卑族封建化的意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三期)从取俸、岁禄、公田、食邑、给恤、给力、食干等七个方面论述了北魏太和年间确立的官禄制度。他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大大削弱了鲜卑族与原有落后的奴隶制和畜牧经济的联系,使之进一步适应了中原封建农业经济,从而加速了鲜卑贵族转化为封建主过程的完成。张维训的《略谈北魏后期的实封与虚封》(《史学月刊》年第二期)指出,北魏前期,五等爵系虚封,孝文帝太和年间逐步实行食邑制,封君获得封户上交的部分租税,北魏才由虚封转为实封。但食邑制实行后,北魏仍存在着虚封爵位制,两制并存。高敏的《东魏北齐的食干制度》(《社会科学战线》)第二、三期)认为,食干之制创始于东魏孝静帝时期,实为高欢父子的主张。食干制度下的“干”,是一种特殊的被压迫、被剥削者,其人身是不自由的,类似于当时的佃客部曲。这一制度实质上是把隶属于国家的“隶户”、“营户”等百杂之户私有化,使之成为私的佃客部曲。食干的对象主要是出身于六镇降户的鲜卑勋贵。食干制度的实质在于扶植和优待六镇胡人和鲜卑勋贵。 论述政治事件的文章不多。向燕南的《北魏太武灭佛原因考辨》(《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二期)认为,关于太武灭佛事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是佛道之争说,二是经济原因说。两说都忽略了灭佛前北魏的政治史实与灭佛事件的联系。太武第一次灭佛仅仅是加强政治控制的措施之一,原因是涉及刘法、拓跋丕等人的反太武政权。第二次灭佛原因是长安地区的僧侣卷入盖吴领导的反魏起义。灭佛实质是镇压民族起义的副产品。 军事史方面,何兹全的《孙吴的兵制》(《中国史研究》第三期)是一篇值得注意的文章。作者认为,孙吴兵制中比较突出的是将领世袭兵制。在孙吴的兵中,山越人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吴有两种兵,一种是常备兵,终身兵,一种是由郡县征发来的兵。周年昌的《东晋北府兵的建立及其特点》(《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与夏日新的《浅论北府兵》(《争鸣》第二期)都探讨了东晋北府兵的建立及其特点等问题。周文认为,北府兵不同于世兵制的主要特点是,其主要成员是侨民,组织方式是招募,将领多起自基层,纪律严明。周文还分析了北府兵逐渐衰落以至最后消失的多方面原因。 在法律史方面,杨廷福的《〈晋律〉略论》(《江海学刊》第二期)是一篇颇见功力的论文。他分析了晋律的四个特点:法典体例上以简驭繁,区分律令的性质,刑法学理的完成,礼、律并重,首创以服制定罪。他指出,晋律具有封建法典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简修炜、张耕华的《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述论》(《河北学刊》第四期)认为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先着手立法,务求简明、宽疏,对于前代沿袭下来的残刑酷法则予以废除减轻。还十分重视执法,强调执法以法律为准绳,惩办枉法官吏,整顿司法机构。 三、阶级关系和农民战争史研究方面。本年对魏晋南北朝时期阶级关系的研究又有新的成果。何兹全的《秦汉地主与魏晋南北朝地主的不同》(《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二期)对两个时期的地主阶级状况作了比较研究,认为秦汉的地主,除一部分皇家宗室和功臣封王封侯有爵邑者外,地主和平民都是编户齐民,身分地位也是平等的,地主没有特权。魏晋南北朝的地主,无论在政治上、社会上都是有特权的,甚至在法律面前,他们和平民也是不平等的。他们自身不负担役调,还可以荫庇亲族、部曲、客不负担役调。他们和一般平民之间,贵贱之分极为严格。他还认为,两个时期地主土地上的劳动者,其身份和地位也是不同的。简修炜的《论封建社会上半期地主阶级的统治阶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第二期)则认为,魏晋南北朝的门阀世族地主与汉代的地主世家有一脉相承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前身。所谓门阀地主,即是地主世家进一步门阀化,用门阀制度的法律效力来固定和扩大其特权的一个统治阶层。 魏晋南北朝史料中的“庶族”一词的含义是什么,陈琳国的《庶族、素族和寒门》(《中国史研究》第一期)与祝总斌的《素族、庶族解》(《北京大学学报》第三期)对史学界的成说提出了异议。陈文指出,庶族的概念由庶姓发展而成。庶族就是庶姓之族,自然也包括士族在其中,绝无专指寒门的意思。庶族与素姓、素族之称的意思是相通的。士庶连称,在当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士大夫与庶民,即官吏与百姓,二是指士族与寒门,但只有寒门意义的庶,却没有寒门意义的庶族。他认为,目前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所用的庶族一词不是史籍的原义,容易引起混乱,应该摈弃,而代之以“寒门”或“寒族”。祝文也认为,两晋南北朝史料所见庶族、庶姓,和这一时期经常出现的士“庶”之庶,即庶人、寒人,完全不是一回事。南朝以前一直使用庶族、庶姓或异族、异姓这些词作非宗室大臣解。素族、素姓这些新词在许多场合和它们的涵义完全相同。东晋以后由于门阀制度高度发展,非宗室大臣绝大多数出身高门,久而久之,庶族、庶姓特别是含有褒义的素族素姓也就被用来同时指高级士族,几乎等于高门的同义语了。 对魏晋南北朝被统治阶级的状况,本年的论文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姜伯勤的《中国田客制部曲制与英国维兰制的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第四期)指出,中国皇家赦令中所见的田客制出现于三世纪三国时期,中国皇家赦令中业已法典化的部曲制则正式出现于北周武帝时。中国田客制具有两重性,表现为国家法令中及公权上的“良人”地位和封建大地产及豪族惯例中的“私属”荫附地位的矛盾。部曲与田客不同,前者为贱口,后者为良人。田客是一种处在农奴化过程中而又未成农奴化的依附者,或者说是一种半农奴,部曲则是介于良人与奴婢之间的农奴。严耀中《魏晋南北朝“佃客”辨》(《中国史研究》第三期)则认为,魏晋南北朝的佃客并非由宾客转化而来。他们所耕之田也不是地主的土地,他们和地主不存在租佃关系。作为一种荫户,和后来的佃户是大不相同的。张弓的《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兼论贱口依附制的演变》(《中国史研究》第二期)主要考察了寺观依附户的形成与发展。他认为,作为隶属于寺院或道观,从事劳动的贱民,寺观户这一阶层是在北魏遍置佛图户、粱朝僧尼广蓄白徒养女的背景下形成的。 研究农民战争史的论文为数仍然不多。朱大谓的《魏晋南北朝农民战争的几个问题》(《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从典型的自然经济和农民战争的地域性,士族制度形成后农民战争的历史任务,民族关系的特征和少数民族人民在农民战争中的地位、利用宗教和政治主张上的皇权主义等四个方面,综合考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农民战争的主要特征。施光明的《论“凉州之乱”》(甘肃《社会科学》第二期)指出,史称“凉州之乱”,实即西晋泰始六年在凉州发生的鲜卑秃发氏首领树机能领导的各族人民反晋武装大起义,其性质具有两重性,即既是一场反抗西晋民族压迫的正义的民族战争,又是一场反抗西晋封建压迫的阶级斗争。他不同意“凉州之乱”是所谓“民族割据战争的先声”的看法。 四、民族史研究方面。本年关于鲜卑史的研究又再度活跃起来。《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发表了黄烈的《拓跋鲜卑早期国家的形成》与易谋远的《鲜卑拓跋部原始父系氏族公社几个问题的探索》,探讨鲜卑拓跋部国家的形成和发展问题。黄文认为,拓跋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从力微开始,拓跋鲜卑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从力微到什翼犍,拓跋结合体已粗具国家规模,尽管还不很完备,但已属于国家的范畴,可以名之为拓跋早期国家,与拓跋珪所建立的魏国有前后相承的关系,但在性质上是有变化的。拓跋早期国家的性质是奴隶制的。易文认为,从力微到什翼犍时属于父系氏族社会后期,氏族部落组织逐渐崩溃,向着形成民族和国家的方向发展。费国庆的《略论拓跋魏的社会性质》(《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试刊号)则探讨了从什翼犍到元宏时代拓跋魏的社会性质。他认为,拓跋魏初期,从什翼犍开始到元宏前的一段时期内,当时社会的主要直接生产者,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是公社的自由农民。当时的社会性质,既不是奴隶制,也不是封建制,而是处在向封建制过渡的前封建经济形态。拓跋魏从元宏时代开始由前封建制转变为封建制。 关于十六国时期的诸凉政权,本年发表了不少论文。如文晓的《凉州之乱后的秃发氏》(《社会科学》第二期)、黎尚诚的《前凉史事述论》(《西北史地》一九八四年第三期)、林干的《沮渠北凉略论》(《西北史地》)第一期)等。施光明的《略论十六国时期凉州地区的文化教育》(《兰州学刊》第二期)考察了十六国时期的凉州地区儒学发达、名家辈出、人才济济、文化兴盛,成为北方文化教育中心的原因。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域诸族也有专文探讨。虞明英的《新疆出土佉卢文书的Supi人》(《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根据佉卢文书,考定Supi人的称呼可能是指公元三世纪后期失去了国家的原婼羌居民中仍然生活在萨毗泽边的一支,其血统主要是羌族,间杂有小月氏种。后世苏毗国的立国者也许有可能就是这支萨毗人西迁的后裔。苏治光的《东汉后期至北魏对西域的管辖》(《中国史研究》第二期)论述了从统一王朝转化到南北对立这段时期中原政权对西域的管辖。 林干的《稽胡(山胡)略考》(《社会科学战线》第一期)探索了稽胡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土生土长的独自形成的一个部族,它的主体部分既非匈奴后裔,也非西域胡种。 五、历史人物评价及其他方面。本年发表了不少评价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人物的论文。对诸葛亮的评价,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张汉川的《试论关羽失荆州的原因》(《江海学刊》第四期)不同意有些论者对诸葛亮的批评,认为把荆州之败归结为诸葛亮的战略错误,完全是颠倒了因果关系。关军孤悬荆州正是刘备违背诸葛亮正确的战略战术部署所造成的。诸葛亮在《隆中对》中提出的战略思想就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大的错误。闵传超的《诸葛亮再评价》(《历史教学问题》第四期)则认为诸葛亮是一位德薄才平、过大于功的历史人物,不足神化,亦非超人。他列举了四个方面,证明诸葛亮一贯不重视发展经济;宁用奴才,不用人才;“应变将略,非其所长”;理论脱离实际,迷信超人、意志,企图以“续汉正统”的精神力量来代替发展经济的物质力量而再现“中兴”。闵文是近年来对诸葛亮评价最低的一篇文章。黎虎的《蜀汉“南中”政策二三事》(《历史研究》第四期)对向谓古今史家所称道的蜀汉“南中政策”提出了异议。所谓南中政策是诸葛亮制定并亲自付诸实施的,因此对“南中政策”的评价,也直接关系到对诸葛亮的评价。黎虎认为,南中之役是一次大规模的军事征服活动,诸葛亮统一指挥的南征三路军,无不采取“兵战为主”的军事镇压方针。所谓诸葛亮南征主要采取“攻心战术”或“政治手段”,所谓诸葛亮平定南中后“不留言”、“不留兵”、“皆即其渠帅而用之”,所谓“南方不敢复反”,都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 东晋谢安是一个士族出身的历史人物。简修炜的《论谢安》(《史学月刊》第二期)认为,谢安的一生活动,以咸安元年为分界线,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无所作为,后期能稽朝代兴衰之理,“惩桓温殷浩之败”,总结统治经验,清醒敏锐地洞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制订和实践“镇以和靖,御以长算”的总方针,鼎新政治,确定政局,指挥正义战争,保护江南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顺应了历史的要求,从而使东晋王朝出现了一百余年中最稳定的局面。因此他不愧是与王导齐名的地主阶级政治家,门阀士族中的俊杰。简修炜还指出,把凡属门阀士族出身的历史人物全加否定是不对的,他们之中是有区分的,应当具体人物具体分析。 漆泽邦的《论拓跋焘与北魏政权的汉化》(《西北师院学报》八四年增刊)指出,拓跋焘统治王朝近三十年,是鲜卑拓跋氏政权汉化的重要阶段。他基本上完成了鲜卑拓跋氏与汉人的合作,为孝文帝的改革创造了条件。薛登的《北魏改革再探讨》(《中国史研究》第二期)与上文看法不同,认为拓跋焘统治期间拓跋政权的汉化程度是相当低的,直至冯太后执政之前,拓跋统治集团基本上还是—个文化落后的职业性掳掠集团,北魏帝国也仍然是一个主要依靠武力维持的军事帝国。 对魏孝文帝的评价,意见分歧仍然很大。薛登在上引《北魏改革再探讨》一文中同意有的论者提出的看法,认为不能把孝文帝的祖母冯太后主持的改革与孝文帝的改革混为一谈。他列举史实证明太和十四年以前的改革与孝文帝无关。由于冯太后的事迹长期被埋于封建正统史籍的隐晦书法中,其历史地位几乎全被孝文帝所取代。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研究应予纠正的一个错误。孙蕾的《魏孝文帝是“宋襄公第二”吗?》(《齐鲁学刊》第四期)不同意有的论者否定孝文帝汉化改革的看法,认为把孝文帝不诏“礼不伐丧”与宋襄公相提并论,讥为“迂腐可笑”,并以此作为否定汉化改革的论据之一,是站不住脚的。孝文帝当时下诏“礼不伐丧”,是突患重病的情况下,为了对外提防齐军反攻,对内安定军心所采取的一种卓越的策略性措施,并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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