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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概况
任承龙
2003-07-22 04:03:22 阅读 次
《中国史研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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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魏晋南北朝史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讨论空气活跃。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与大同市历史学会,江苏省六朝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先后联合举办了“全国首届北朝史学术讨论会”、“长江下游3—9世纪社会经济研讨会”,此外,还召开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南地区民族关系与民族经济学术讨论会”。黄烈《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肖黎《北魏改革家孝文帝评传》相继出版。南京教育学院学报编辑“六朝史讲座专辑”,《文史哲》推出“魏晋南北朝史笔谈”专栏。与此同时,在全国各地的报刊上还发表了大量论文,对魏晋南北朝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关于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地位。中国传统史学往往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看作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中衰阶段,是历史大倒退时期。全国第二届魏晋南北朝史学术讨论会曾把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地位问题列为大会主题,引起与会者的热烈讨论。本年度就此问题发表的许多论文正是学者们向这次讨论会提供的研究成果。如朱绍侯《研究魏晋南北朝史要着眼于光明与进步》(《文史哲》第1期)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进步与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这一历史时期的建设时间超过屠杀与混乱时间,二是民族融合取得重大成果,三是封建生产关系进一步完善与巩固,四是科学文化的进步引人注目。洪廷彦《再谈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地位》 (同上)认为,经过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和几百年的磨炼,从南北朝晚期到隋代,汉族又重新形成一个“富有生命力的大民族”,又重新具备了统一富强和使古代文明再一次向高峰推进的条件。蒋福亚《略谈魏晋南北朝时间的历史地位》(同上)也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江南、河北、陇右、河西、辽东等地区的开发与发展,对以后的历史有深远的影响。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的逐步东移,正是由于新经济区域的出现,是全国各地经济军事力量等对比不断变化的产物。李培栋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认识价值》(同上)一文中指出,要正确评价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地位,必须破除传统史学观念的蒙蔽:一个是大一统观念,一个是汉族中心的大汉族观念。中国历史是在统一和分裂两种形式下交替发展起来的,对历史上的分裂和统一作具体分析,肯定在分裂时期、分裂条件下中国社会仍在进步;研究在分裂时期中成长着新的统一条件,统一最终要战胜分裂,这恰恰是历史研究的科学精神的体现。许辉《从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看魏晋南北朝的历史地位》(《南京教育学院学报》第2期)一文也认为,在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应树立起历史发展的辩证观点,认识到统一和分裂都是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不因这一时期表面的乱而否定其在历史上应有的地位。 二,社会经济史研究。本年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租调制度、封建依附关系以及人口变迁等方面。高敏的《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以专题的形式,汇集了作者多年来在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 屯田制历曹魏至北魏绵延不绝。曹魏屯田制中的“分田之术”是否授田之法,论者意见分歧。施光明《再论曹魏屯田制的“分田之术”》(《许昌师专学报》第l期)进一步论证,“分田之术”不是征租方式,而是授田之法,它一指把国有土地授给屯田民,二指规定了所授土地的量。高敏《论北魏屯田制》(《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指出,北魏置有军屯、民屯,屯田数量颇为惊人。即使北魏后期实行屯田制后,屯田制仍然是同它同时存在的另一种国有土地形式,卢开万《论北朝屯田制的类型、管理系统及劳动者的处境》(《武汉大学学报》第3期)认为,北魏军屯有三种类型。北魏前期北方镇戍的军屯,似乎是以部落形式进行的,北魏在江淮前缘地带所进行的军屯,是属于现役军人不带家口的个兵屯田;在其统治区腹地所进行的军屯,是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在一起以户为单位进行的。至于民屯,北魏前期“计口授田”的“新民”,实际上就是民屯性质的屯田民;太和十二年后,民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史学界对西晋占田制的性质众说纷纭。章超在《论西晋土地、田赋、劳动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史研究》第3期)一文中指出,西晋占田制属于封建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范畴,既不是授田制,也不是限田制,而是一种土地限额申报登记制度,是西晋王朝旨在通过土地申报登记的法定程序全面整理土地权属关系的管理法规,其作用在于由政府确认申报登记者的土地所有权,由实际占有变为合法占有。 关于北朝均田制,武建国《论均田制土地授受方式》(《历史研究》第5期)一文提出均田制的土地授受方式共有四种:簿籍授受、官田授受、户内通分、对共授给。这表明均田制并不是一种土地调配制度,更不是重新分配土地的制度,而是一种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的制度。张尚谦《北魏均田令和均田制》(《云南教育学院学报》历史专辑)则认为,北魏均田令最初目的是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以稳定社会秩序。其后则与推行新税法结合在一起,成了一种带有赋税品式含义的编户造籍的格式。至于“计口授田”即安排饥民、流民和士兵,从来就不是颁布均田令的目的。杜绍顺《北魏西魏的麻田为世业田质疑》(《中国史研究》第4期)认为,北魏和西魏均田制中的麻田都是还受之田,而不是世业田。麻田同正田一样,进丁则授田,丁口老、死要还给国家。 南北朝的租调制度变化多端,情况复杂。郑欣《南朝的租调制度》(《文史哲》第1期)认为,由魏晋迄唐代两税法的颁布,租和调一直是封建政权对农民进行剥削的两个主要项目,但各个阶段的租调制度,从剥削量到剥削方式又都不尽相同。南朝至梁陈时,租调制度主要从四个方面发生了大变化。张维训《北朝前期的租调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认为,魏晋以来的封建租调制度一直延续于十六国和北朝之时。拓跋魏入主中原后,逐渐接受了中原封建农业文化的传统,沿袭着魏晋以来的剥削方式,即于北魏前期推行租调制度。郑欣《北魏均田制下的租调剥削》(《齐鲁学刊》第4期)指出,对照均田制实行前后北魏的租调剥削,不仅剥削单位不同,后期按受田对象为剥削单位,不再实行九品流通方式,把运输费和俸禄开支都包括在正税之内,租调额有所减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封建依附关系有着显著的发展。李光霁《魏晋南北朝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及其社会意义》(《天津师大学报》第1期)一文认为,这一时期的封建依附关系,若以被依附的对象为准,可划分为封建国家依附关系和私人封建依附关系两大类别。封建国家依附关系有重大发展,体现了魏晋南北朝社会生产关系发展、演变的总趋势。六朝时期江南地区经济的开发、南北方民族大融合的实现,以及全中国重新统一客观条件的形成,都是建立在这一阶段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发展、演变的基础之上的。简修炜、张耕华《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内容的几个问题》(《江海学刊》第3期)认为,这一时期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三大特点,即劳动者对私家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合法化、普遍化、相对强化。蒋福亚《魏晋之际依附民的合法化》(《北京师院学报》第4期)一文具体探讨了魏晋之际依附民合法化的历史演变过程。 对于东晋南朝的雇佣劳动,卜宪群在《释东晋南朝的“夫力”、“夫日”、“夫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期)一文中指出,它带有强烈的商品经济色彩,迥异于各代。首先是计算方式与支付手段的差异;其次是雇佣劳动不仅在农业劳动中出现,也在独立的手工业劳动和商业劳动中出现;最后,雇佣劳动者与奴隶、客、部曲、门生有显著的差别,可能通过日积月累而上升到中小地主和大商人。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口变动很大,主要表现在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减与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这样两个方面。王育民的《东晋南朝时期户口试探》(《上海师大学报》第1期)与《十六国北朝人口考索》(《历史研究》第2期)探讨了这—时期南北方人口数量的变化及其社会原因。他指出,东晋南朝时期,在籍户口与实际户口之间的差距极为悬殊,见于记载的统计数字大大偏低于实际户口数。这一时期是我国南方经济得到开发与发展的时期,其户口总数约在3至4百万户、1500万至2千万口之间,这个估计比历来根据官方统计认为至唐天宝元年南方人口始第一次超过东汉永和年间的传统说法提前了几个世纪。十六国前期北方人口减耗,后期则处于迅速回升之中,为北魏统一后户口的繁衍奠定了基础。北魏正光前,黄河流域及其附近地区的户口已恢复到东汉时的水平。在人口迁移的研究方面,段玉明《西晋末益、梁人口外徙数及时间考辨》(《中国史研究》第2期)指出,所谓在西晋末年秦雍流民入蜀之前益、梁人口大批外流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益、梁人口大批外徙的时间应在李特领导秦雍流民起事之后,户数在五万至十万之间。童超在《东晋南朝的移民浪潮与土地开发》(《历史研究》第4期)一文中指出,西晋末年以来,北方人口大量移居于长江中下游地区,这一持续多年、高峰迭起的移民浪潮对于东晋南朝时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土地开发,产生了殊为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它是长江中下游地区从相对落后状况向全国领先地位迅速转变的历史契机。 三、政治史研究。首先值得指出的是关于士族与士族门阀政治的研究。田余庆的《论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学报》第2期)认为,东晋的政治体制是门阀政治,这是皇权政治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变态。门阀政治是皇权与士族权力的某种平衡,也是适逢其会而得以上升的某几家士族权力的某种平衡。但是门阀政治所依据的条件总是有变化的,因而它的存在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它从皇权政治而来,又依一定的条件向皇权政治回归。从宏观来考察东晋南朝近三百年总的政治体制,主流是皇权政治而非门阀政治。王志邦《东晋的建立与江东士族》(《浙江学刊》第5期)认为,东晋政府是一个由司马睿集团为首的渡江士族与丹阳、吴、会稽诸郡豪门士族结成的政治共同体。丹阳、吴、会稽诸郡豪门士族投靠渡江士族,排挤拥有武装实力的吴兴郡的豪门士族,使司马睿得以在江东站稳脚根,建立东晋。刘驰在《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汉人士族地位的变化》(《中国史研究》第2期)一文中指出,北魏后期,胡人上层统治者与汉人士族高门联姻,促使胡汉上层统治者更紧密地结合在—起,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汉士族统治集团,成为北方士族发展的鼎盛时期。到东魏、北齐,一些出身寒微的胡族统治者凭借政治上的权势进入高门的婚姻圈内,反映出士族势力的趋向衰落和寒门势力的增长。刘静夫《颖川荀氏研究》(《南充师院学报》第3期)以颍川荀氏家族的发展为经,以其成员的才行、声誉、仕宦、婚姻、社会关系、政治活动为纬,结合当时的政局,全面考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支重要士族的兴衰演变。 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的关系近年来引起学者的浓厚兴趣。罗新本《两晋南朝的秀才、考廉察举》(《历史研究》第2期)指出,九品中正制只是中正品评本地人士,并以其品状作为吏部授官的重要根据,而对于士人由何种道路进入仕途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两晋南朝时期的入仕道路有直接入仕、秀考察举等多种。陈琳国《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第2期)则认为,两晋的选官方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一是吏部铨选与公府辟召,二是州刺史辟召和察举秀才,三是郡太守辟召和察孝廉。两晋选官的三个层次恰好与统治阶级中高级士族、中级士族和低级士族三个层次相适应。身份地位的高低,决定仕途的差异,这就是当时选官制度的特色。九品中正制正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选官制度的基础。胡宝国《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第1期)与《东晋南朝时代的九品中正制》(《中国史研究》第4期)对九品中正制的演变作了系统考察。他认为,西晋时九品中正制仅仅是保证当时的高官显贵即那些当涂者的世袭特权,从而在势族的形成以及势族向世族(或称士族)的演变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所谓势族是指当时有势力的豪族,并不等于世族。原有著姓大族只要未跻身于公侯、当涂者之列,就不能算作势族而只能称为寒门。九品中正制的演变过程与清议权力的转移有密切关系。自东晋末年以来,中正愈来愈失去作用,选举大权逐专归吏部。南朝清议的再度兴起反映出高门甲族已走上了衰落的道路。陈琳国《北魏资荫制度及其渊源》(《学术月刊》第4期)指出,北魏资荫制度是门阀制度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高门大族面临寒门力量上升时的一种恐惧的表现。 致仕制度即官僚退休制度。朱大渭《两晋南北朝官员致仕刍议》(《中国史研究》第1期)指出,两晋南北朝官员致仕的实际年限较为复杂,官员致仕迟早首先取决于官员本人的态度,其次取决于最高封建统治者政治军事斗争的需要,官员本人的德才名望和身体健康诸条件。致仕后的俸禄恩赏,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是官品越高,致仕后的俸禄恩赐越丰厚。 魏晋的质任制与南朝的典签制都是带有监察性质的政治制度。周士龙《试论魏晋的质任制》(《天津师大学报》第3期)指出,质任制是魏晋统治者推行兵户制度的一个法律措施,质任对象是率兵将领的家属和兵户,两晋时期只是兵户。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江西大学学报》第3期)认为,典签制是封建中央集权与分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激烈斗争的产物,是专制皇权直接控制地方政权的表现形式。典签制导致府州“执事多门”,刺史位重权轻,严重削弱了封建王朝在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能力,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与方镇的矛盾,加剧了南朝政治的腐败与黑暗。 四、民族与民族关系史。黄烈的《中国古代民族史研究》是一部主要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与民族关系的力作。全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以活跃在魏晋南北朝政治舞台上的民族作为基础,选择影响较大的如羌、氐、匈奴、鲜卑等进行上潮的研究;下编以这一时期民族关系的变化作为研究重点。此外,作者还在该书的《导论》中对民族和民族关系史的若干理论问题,如民族的概念、各族政权的民族性质、民族战争,民族融合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二次民族大融合时期。白翠琴《论魏晋南北朝时期民族的迁徙与融合》(《中央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指出,当时北方内迁各少数民族因为与汉族长期错居杂处,社会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并在加速封建化的过程中逐渐与汉族形成共同的经济体制,最后多融合于汉族。而在南方,由于大批北方汉人南迁及少数民族出居平地,也造成某些杂居局面,使一部分与汉族关系密切的少数民族逐渐汉化,也有一些迁居或以其他途径进入民族地区的汉族融合于少数民族。高诗敏《从民族融合看魏晋南北朝的历史作用》 (《许昌师专学报》第3期)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黄河流域各族人民的大融合,对当时的社会发展和隋唐繁荣起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使进入中原的各少数民族,由游牧生产转变为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从而推动了社会进步;第二,使我国北方边疆地区得到开发;第三,促使各少数民族接受汉文化,加速了他们汉化的过程;第四,为汉族输入新鲜血液,使它增添了活力。 十六国时期推行胡汉分治。邱久荣《十六国时期的胡汉分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第3期)指出,十六国时期,不论胡人内迁时间的长短不同,吸收汉人文化程度不同,但本民族的特点总是明显地保留下来。当时诸国推行胡汉分治政策正是这一历史实际的客观反映。同时,胡汉分治也并不是内迁胡人建国者的发明,它只不过是秦汉以来历史发展的延续而已。因此不能把十六国时期的胡汉分治看成是人为地进行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的产物。 拓跋鲜卑是活跃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重要民族。舒博之《鲜卑与中原的经济文化联系》(《内蒙古社会科学》第5期)认为,鲜卑与东胡一样,与中原内地的接触往来是很早的。 《后汉书•鲜卑传》谓“未常通中国”最多不过是说鲜卑族首领与中原各地王朝之间并未经常交通往来而已,并不等于说鲜卑人民与中原内地各族人民完全处于隔绝状态。三国以后,鲜卑族已逐步成为我国北方民族地区的主要少数民族。曹永年《早期拓跋鲜卑的社会状况和国家的建立》(《历史研究》第5期)与《拓跋鲜卑南迁匈奴故地时间和契机考》(《内蒙古社会科学》第4期)两文探讨了拓跋鲜卑的早期历史。他指出,公元一至二世纪前期,鲜卑人、匈奴人、高车人杂居于呼伦贝尔草原,相互渗透融合,拓跋鲜卑逐渐形成。拓跋鲜卑在南迁匈奴故地前夕,发生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重大历史事件,如七分国人、设四部大人决辞讼、传子世袭等,这些变革标志着拓跋国家的建立。公元163—166年之间,拓跋鲜卑作为檀石槐鲜卑汗国属部,由呼伦贝尔草原南迁阴山北麓匈奴故地。施光明《北魏拓跋族封建化补论》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与《略论河西学者在拓跋族封建化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 (《兰州学刊》第1期)两文主要是探讨拓跋鲜卑入主中原后封建化的过程及其特征。他认为,拓跋鲜卑之封建化完成于孝文帝太和年间,但是,封建化的产生却在拓跋族一踏进中原大门后便出现了,至迟在拓跋焘统治时期已经十分明显。河西学者对拓跋鲜卑封建化进程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政治、思想、文化各方面推动拓跋鲜卑顺利地走完封建化道路,加速了拓跋族与汉民族的融合。 魏晋南北朝是“大姓”与“夷帅”在西南民族地区政治舞台上最活跃的时期。何斯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南中“大姓’与“夷帅”》(《思想战线》第5期)一文中指出,三国时期是“大姓”与“夷帅”势力迅速发展的阶段,西晋至东晋初年是“大姓”与“夷帅”被封建政府镇压、消灭和互相兼并、分裂割据的阶段,东晋末至南北朝则是“大姓”与“夷帅”向不同方向发展的时期。“大姓”与“夷帅”的发展演变过程,就是西南民族互相溶合分化的过程。 五、思想文化史研究。罗宏曾《魏晋南北朝文化构架的特征》(《天津社会科学》第3期)指出,魏晋南北朝是第二次“百家争鸣”的历史时期,是中国传统文化进一步发扬光大的阶段。儒学已经失去了独尊的地位,但通过儒玄双修、儒佛调和及道教的依附而出现的新儒学仍然不失为这一时期文化构架的主体,形成一种多层次的结构模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兴盛,并日益中国化。张文彬、李绍连《试论魏晋南北朝佛教的兴盛及其社会原因》(《殷都学刊》第3期)认为,这一时期佛教初呈兴盛状态,其原因是:社会黑暗,民不聊生,人们要宗教作为精神寄托;魏晋玄学利用老庄唯心主义解释佛经,为佛教传播打下思想基础;佛教教义比道教更容易为人陶醉和接受,使佛教反客为主;大多数统治者信佛、倡佛、扶佛,排斥反佛思想。赖永海《从魏晋南北朝佛学的中国化看外来宗教与传统思想的关系》(《浙江学刊》第2期)指出,佛教中国化的进程,实际上自佛教传入中土之后就开始了。东汉人之看佛教,多视之为神仙方术。汉魏时期,“神不灭”成为佛法的根本义。进入两晋之后,以智慧求解脱的般若学成为清谈家游神玄谈的助资。王琰《东汉、魏、晋时期佛教教化问题刍议》(《辽宁大学学报》第2期)也认为,佛教在中国传播的过程就是其自身汉化的过程。汉魏西晋时期佛教的初步汉化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佛教的无知,用表面相似的思想学说和宗教去强释强解所致,而且是通过多次这种不自觉的曲解、误会的方式逐步加深、巩固起来的。这一时期有康僧会式的自觉汉化,但不代表当时汉化的主流。道安、慧远是不自觉努力推进的代表人物。洪修平《也谈两晋时代的玄佛合流问题》(《中国哲学史研究》第2期)认为,两晋时代的玄佛合流,僧肇借助于传统的思想资料,运用中国化的语言和方式来阐述并发挥佛教哲学思想,围绕着般若空观,创立了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化的佛教哲学体系。武守志《五凉佛教简议》(《西北师院学报》第1期)则揭示了十六国时期佛教在河西地区传播与发展的地方特点。 六、历史人物评价。论及的历史人物很多,这里只例举其中的几位。张大可《关于曹操评价的几个问题》(《青海民院学报》第1期)认为,曹操在历史上既扮演了“英雄”,又扮演了“奸雄”的角色,是一个对历史有贡献的两重性人物。对于两重性人物,应当功归功,过归过,是则是之,非则非之。评价曹操应当功罪兼书,而不是翻案。作为历史人物的曹操,应当充分肯定他统一北方的功绩,而谴责他的奸险诈伪和残忍好杀。他在《论刘备》(《成都大学学报》第2期)一文中指出,刘备对历史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为救世所作的努力,建立蜀汉而成就的英雄业绩;其二,他的悲剧结局所捍卫的道与义给予历史的影响。刘备作为一个政治家并非完美无缺,他是一个不达权变的悲剧英雄。郑欣、袁刚的《论孙权》 (《许昌师专学报》第2期)一文指出,孙权不仅是三国政治舞台上的一个关键人物,就其所起进步作用而言,也并不比曹操、诸葛亮逊色,孙权的主要历史功绩是他在开发江南经济上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以往对宋孝武帝的评价不高,贬大于褒。严耀中《评宋孝武帝及其政策》(《上海师大学报》第1期)认为,宋孝武帝名声不好,但实际上他对当时大族势力与君权在政治结构中的彼此消长起着关键作用,可以说南朝“寒人掌机要”之形成正是宋孝武帝一系列集权政策所导致的。他是一个有着过人的精力和才能的皇帝,比诸秦皇、汉武、曹操、杨坚等专制君主有着相似的出众才能,只是没有他们幸运,在历史上保留的是一个很坏的形象。这实在是个悲剧。 对北魏孝文帝的评价,论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肖黎在《魏孝文帝评传》(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一书中不同意对魏孝文帝的改革采取基本否定的态度。他认为,魏孝文帝作为一个落后的少数民族的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抛弃狭隘的民族偏见,坚决推行改革政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对北方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复兴、民族融合都做出了贡献,应给予充分肯定。在中原文化面临灭顶之灾的形势下,孝文帝提倡儒学,恢复礼乐,其积极因素也是远远大于消极因素的。孙祚民《试论北魏太和改革的作用》(《山东社会科学》第1期)也认为,拓跋宏亲政后,虽然宣扬与倡导礼教,但决非“要用儒家、礼教代替一切”,更决非“从来不考虑国计民生”,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唯一自觉、坚定和比较彻底地推行汉化的少数民族统治者。此外,孙如琦《略论“孝文改制”成功的主观原因》(《浙江学刊》第4期)与邹德彭《北魏孝文帝改革的性质及其历史作用》(《汉中师院学报》第2期)也从不同侧面对魏孝文帝及其改革作了肯定的评价。 冼夫人从政于南朝梁、陈及隋朝之际。何吉贤《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冼夫人》(《河北师大学报》第l期)一文指出,冼夫人属于俚族——越族中人数众多的一部分。她一生经历了梁、陈、隋三朝,在每次割据势力猖獗时,她没有凭借自己的实力割据称雄,也没有与割据叛国者通同作崇,而是在每次事变的关键时刻,坚决拥护朝廷,毅然作出维护祖国统一的正确抉择。冼夫人及其后代的英勇斗争,维护了岭南地区各族的团结和社会的安定达一百年之久,维护了梁、陈、隋、唐几个朝代对岭南地区的统一,这对岭南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客观上起着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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